行政强制法将于明年1月实施。依此法规,行政机关不得以断水、断电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除紧急情况外,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等。昨日,本市召开该法贯彻实施工作会,市政府规章和各类文件中出现与行政强制法相冲突的条款,将被调整和修改。
据市法制办介绍,市政府规章、市政府文件将按照行政强制法进行清理。清理主要涉及5类问题,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了行政强制措施或者没有法律依据设定了行政强制执行;扩大规定了法律、法规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出的规定;超出法律、法规授权扩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范围;规定的行政强制实施程序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法所禁止的内容。
其中,行政强制法禁止的内容就是要求,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除紧急情况外,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等。这意味着,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不得以断水、断电、断热、断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也不得搞“夜间突袭”。
此次文件清理,重点是今年9月30日前制定发布的本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市政府发布的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政府及其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相关解释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具体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及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或汇款以及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具体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以及其他强制执行方式。